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极力打击商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浏阳日报》8月9日)
事实上,此前的《消法》,一直以来也是充当着消费者权益守护神的角色,对于消费者和商家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全面的法律界定。只是随着时间的迁延,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不可能契合得那么准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法》对当前的诸多问题束手无策。比如说当前问题出得比较多的预付款消费模式,《消法》第十六条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预付款消费从消费者交付款项开始,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就已经形成,商家应该给消费者提供预付款所能购买到的所有商品(包括服务)。也就是说,对付不良商家早早“跑路”却不退还预付款的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消法》维权。
笔者认为,当前预付款消费等领域频频出现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根源还不在于法律不完善。拿预付款消费来说,消费者个体每次预存的款项不会太多,消费几次以后有可能被坑的也就是那么几百上千块钱,从而一旦出现问题,不愿折腾而很可能放弃追讨。这就不排除有不良商家从一开始就抓住消费者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广“撒网”而多卷钱跑路。这种较低的被追责“风险”,无疑消减了商家的责任意识,甚至助长了一些居心叵测者违法的冲动。
所以说,商家敢于明目张胆地对消费者侵权,同消费者没精力去较真追责有着很大的关系。《浏阳日报》的读者问卷调查显示,我市近八成市民被预付款消费坑过。但是这些消费者是否都依据《消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去真正同商家理论呢?恐怕,多数还是打个电话给12315而已,至于此后深入的调查往往不了了之,更不要说会不会将商家告上法庭。
你以为商家不知道收了人家的钱应该将服务责任履行完毕吗?你以为商家不知道在经营场所法人变更时应该将以往同消费者的业务往来交割清楚吗?你以为《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治不了那些明显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吗?没有较真和追责,则任何法律规定都是一纸空文——通过条例将《消法》更加细化同样逃不过这个道理。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据此,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案值普遍较小,影响普遍较大的特点,相关部门应该一方面加大对于不良商家的打击和震慑,一方面应该鼓励和协助消费者利用法律,积极维权。通过媒体曝光不良商家名单并严厉制裁、帮助消费者诉讼维权,应该是今后在调解手段之外,要尽量多运用的有效手段。
好的法律只能有效震慑,严格执行才能惩恶扬善。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做的其实很多。最关键的还在于,要通过行之有效的举措,让商家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