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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合谋私吞王宝强百万演出费 为啥不被判诈骗罪
编辑:pad123 | 时间:2018-11-06 | 浏览:28146次 | 来源: 新浪 | 作者:高鑫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官微披露判决结果: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对此结果,王宝强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宝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其影视文化工作室目前运营正常。

▲图据北京高院官微▲图据北京高院官微

  宋喆为何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六年算不算重?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表示,由于宋喆不仅是王宝强的经纪人,还担任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如果宋喆单纯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很可能就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当于未完成委托义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

  据《经济日报》报道,宣判后,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宋喆单独或合伙侵占232.5万一审获刑6年

  红星新闻记者拿到的北京朝阳检方起诉书显示,1983年出生的宋喆,案发前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宋喆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同案的修雨乐跟宋喆同龄,案发前是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聘艺人统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修雨乐也是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对于上述167.5万元,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检方起诉时将其作为第三项犯罪事实。2016年6月间,宋喆与修雨乐在西藏嘉华公司及相关受托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熟悉的味道》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幸福蓝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该第三方将截留的钱款转移到宋喆的银行账户,后被宋喆和修雨乐二人平分,以此骗取应支付给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为什么属于职务侵占?“源于他的身份”

  2016年,王宝强凌晨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称离婚原因是妻子与他的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性关系。这对明星、经纪人的“恩怨情仇”,引发广泛关注。

  那么,影视明星与经纪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他们的关系如何才能不超越法律边界?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认为,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签订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关系,由经纪人为明星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而明星则按照经纪人的安排,出席各类演出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指出,明星与经纪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特别是演艺经纪人,必须与明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此,经纪人要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讲诚信、重信用。另外,经纪人还应该敬业、守纪,其经营活动得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要求。

  宋喆的行为,为什么属于职务侵占,而不是诈骗或其他民事纠纷?彭新林和任战敏均表示,由于宋喆不仅是王宝强的经纪人,还担任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的职务。

  “有意思的是,宋喆有双重身份,既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又是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总经理,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彭新林说,认定宋哲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是基于他担任该工作室总经理的职务身份。

  任战敏也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依据我国《刑法》,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宋喆只是利用其作为经纪人的便利,侵占王宝强个人财产的,是不够成职务侵占罪的。

  彭新林也同样说道:“如果宋喆单纯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很可能就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当于未完成委托义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彭新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宋喆作为王宝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工作室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那么,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彭新林解释,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务,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有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他就符合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当然,这涉及到内心活动,应当结合全案的事实,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彭新林说,衡量职务侵占罪还要看客观方面有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你是合法占有本单位财务,那肯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合法占有,要看其转移财务有无经过本单位同意。”

  彭新林解释,宋喆单独或伙同修雨乐,采取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等手段,实际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所以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

  宋喆被判6年“不够重”?“罚当其罪”

  宋喆案宣判后,一些网友认为,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不够重”。

  对此,彭新林表示,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不存在“判得不够重”。

  彭新林解释,因为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的数额是两百多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彭新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宋喆适用的刑罚档次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最终定为六年,其实是从轻处罚了,因为宋喆还有两个情节,他认罪悔罪,同时自愿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有这两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宋喆职务侵占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他六年有期徒刑,我觉得是罚当其罪,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宋喆案的典型带来的思考:须严守法律边界

  宋喆案还引发人们关注和思考,明星艺人与经纪人之间易产生哪些经济纠纷?双方如何把握好法律边界,避免出现违法犯罪情况?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

  “这问题在实践中也很普遍,宋喆案件算比较典型,代表了艺人与经纪公司、经纪人之间容易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刘承韪说,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但通常艺人与经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大多只构成违法或违约。因为艺人与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之间会有合同或合约,明确约定各自的分工和权利、义务,如艺人的包装、培养、宣传、推广,还包括接洽义务、代签合同等,艺人要配合演出,将相关费用作为酬劳给经纪公司和经纪人。

  一般来说,艺人跟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多是经济类纠纷,如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违反。“正是由于这种艺人和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发生,诉讼、解约事件不断出现,艺人大都选择自己的亲戚朋友,很少找职业经纪人,所以,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职业化经纪人制度。”

  明星与经纪公司、经纪人之间如何来守住双方的法律的边界?刘承韪认为,首先要不能出现如宋喆这样的职务侵占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也不应该出现某些经纪人替明星进行税务凭证的销毁和造假;再次,我们呼吁彼此要严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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